退役軍人稅收優惠政策
(若相關政策調整,則按新的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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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二、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三、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四、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六、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七、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一、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貴州省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24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享受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
2.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
2.黔財稅〔2023〕8號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
二、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優惠內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貴州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無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
2.黔財稅〔2023〕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
三、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必須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四、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2.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稅〔2000〕84號第二條
五、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安置的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政策依據】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六、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七、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稅〔2003〕26號第一條
八、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安置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
2.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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